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智能化示范煤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综通煤炭﹝2020﹞1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企业是煤矿智能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国能发煤炭规﹝2021﹞29号)进行智能化建设。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应注重评价智能化对煤矿生产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
第四条 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
1.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
2. 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
3. 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
4. 制定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
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6.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第五条 煤矿完成智能化建设后,应先由煤矿主体企业开展自验收工作,并编写《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六条 地方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通过所属企业集团向煤矿企业所在省(区)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中央企业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向中央企业总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申请表》和《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自验收报告》。
第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八条 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研究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验收,并编制《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总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组织专家,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地方组织验收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成立验收专家组;中央企业组织验收时,由其总部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抽取时应实现煤矿主体专业全覆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名,且一半以上专家应从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抽取,同一单位(集团)专家不超过2名,专家组组长应由国家煤矿智能化专家库中专家担任。专家选取应采取本省(集团)回避原则,并签署专家验收承诺书。
第十二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应包括煤矿概况、各系统智能化建设及投资情况、建设效果评价、验收意见等,并由专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应满足《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见附件)中的必备指标,必备指标未达要求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智能化示范建设煤矿验收报告》和抽查情况进行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名单。
第十六条 对公布的智能化示范煤矿,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未通过验收的煤矿,应持续进行建设,6个月后可重新申请验收。通过验收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可在1年后申请升级验收。
第十七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应对验收通过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实行跟踪管理。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跟踪情况动态更新智能化示范煤矿名单。
第十八条 验收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人员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一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煤矿智能化建设管理职责不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验收工作由所在省(区)负责煤矿智能化建设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
附件
智能化示范煤矿验收评分方法
一、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
根据煤矿主采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对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分类,分类结果为: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II类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III类煤矿,分类评价指标如下:
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对上表中的煤矿各项指标进行打分,指标得分与权重值的乘积为该项指标的评价值,将各项指标的评分相加则为煤矿的综合评价值。采用百分制原则对煤矿的智能化建设条件进行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集:{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II类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III类煤矿}={100~85(含),85~70(含),<70},确定煤矿的智能化建设条件类别。
二、井工煤矿智能化验收
根据煤矿智能化建设条件分类结果,分别采用对应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评价指标体系、智能化建设条件II类煤矿评价指标体系、智能化建设条件III类煤矿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验收和评价打分,每类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90分)、中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75~90分,不含90分)、初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60~75分,不含75分)。
煤矿智能化各系统综合评价指标分为必备指标、评分指标、加分指标,系统考核得分等于该系统评分指标与加分指标得分之和,必备指标不具备的不予验收。综合评分值为各系统考核得分乘以系统权重之和,采用式(1)计算:
三、建设条件I类煤矿评价指标
(一)信息基础设施
(1)矿井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0Mbps,地面网络与井下环网分别布设,生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独立组网(不共用同一芯光纤),满足网络传输速率与安全要求。
(2)矿井建有数据中心,具备数据分类、数据分析、数据融合功能,满足矿井数据服务与安全要求。
(3)矿井建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满足最大静态定位误差不大于3m,最大动态定位误差不大于10m的要求。
按照表2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2 I类煤矿信息基础设施评分指标
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可选用一种云服务方式,并满足要求。
在井上井下(采煤、掘进工作面)建立了完善的5G/F5G网络,实现了移动目标、控制信息、监测信息、视频信息等的稳定可靠传输,可酌情增加2~4分。
(二)地质保障系统
(1)具备完善的地质探测技术与装备,地质数据、工程数据实现了数字化存储。
(2)建有地质信息数据库,能够为煤矿其它业务系统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按照表3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三)掘进系统
(1)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支护等工艺流程全部实现了机械化作业(分层开采工作面底层巷道除外),掘进技术、装备适应巷道条件。
(2)具有掘进工作面设备、环境智能监测与报警功能。
按照表4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4 I类煤矿掘进系统评分指标
(2)煤矿所有煤层巷道(含半煤岩巷)均实现了智能快速掘进,按掘进系统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酌情增加2~3分。
(四)采煤系统
(1)液压支架配置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具有记忆截割功能。
(2)地面或井下配置监控中心,具备对工作面设备“一键启停”功能,工作面配置可视化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供液系统的远程集中控制。
按照表5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5 I类煤矿采煤系统评分指标
注:验收煤矿相关开采方法指标(放顶煤、大采高等)按实际情况进行评分,未涉及的开采方法指标按满分计算;若验收煤矿不涉及冲击地压灾害,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1)实现基于动态地质模型的智能化采煤,或者实现基于5G+VR的远程可视化采煤,可酌情增加3~5分。
(2)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2个及以上)均实现智能化开采,按采煤工作面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酌情增加2~3分。
(3)采煤工作面配备机器人进行巡检、作业,可酌情增加1~2分。
(五)主煤流运输系统
(1)采用带式输送机作为矿井的主煤流运输设备,实现单机自动控制、远程集中控制。
(2)采用立井箕斗进行煤炭提升,具备对提升速度、提升重量等进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测。
按照表6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6 I类煤矿主煤流运输系统评分指标
注:若煤矿仅采用带式输送机作为主煤流运输系统,则仅考核带式输送机相关指标;若煤矿采用带式输送机、箕斗联合运输,则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立井提升系统的得分各占50%。
主煤流运输系统配备机器人进行巡检、作业,可酌情增加1~2分。
(六)辅助运输系统
(1)采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电机车等合理的辅助运输方式。
(2)辅助运输车辆实现了精准定位,机车状态信息实现了自动采集。
按照表7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7 I类煤矿辅助运输系统评分指标
注:若仅采用轨道运输,则对轨道运输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综合测评;若仅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则对无轨胶轮车运输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综合测评;若采用轨道运输、无轨胶轮车联合运输方式,则轨道运输与无轨胶轮车运输得分之和乘以0.5,再与辅助运输管理系统进行加和。验收煤矿若无相关指标(例如没有单轨吊),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1)无轨胶轮车或轨道电机车实现常态化无人驾驶,可酌情增加3~5分。
(2)采用混合运输方式,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实现了智能化接驳,实现了转载点机器人自动装卸,可酌情增加3~5分。
(七)通风与压风系统
(1)矿井通风方式合理、通风设施齐全,主要通风机实现了一键启停及远程控制。
(2)矿井主要通风机实现远程集中监控,局部通风机启停实现远程监测。
按照表8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8 I类煤矿通风与压风系统评分指标
(八)供电与供排水系统
(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实现无人值守。
(2)固定排水作业实现远程集中控制,中央水泵房、采区水仓实现无人值守。
按照表9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9 I类煤矿供电与供排水系统评分指标
中央水泵房、采区变电所采用机器人进行巡检、作业,可酌情增加1~2分。
(九)安全监控系统
(1)根据矿井灾害类型,建设有完善的瓦斯灾害防治、水灾防治、火灾防治、顶板灾害防治、冲击地压防治等灾害防治系统。
(2)建设有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
按照表10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0 I类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评分指标
注:若验收煤矿不涉及上述部分灾害指标,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十)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
矿井在地面建有智能指挥中心,实现对井上井下各系统的统一协调管控。
按照表11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1 I类煤矿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评分指标
(十一)指标权重与评价
根据煤矿实际建设情况对煤矿各系统进行逐项打分,各系统考核得分乘以该系统权重并求和,即为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综合得分,各系统权重见表12所示。
四、建设条件II类煤矿评价指标
(一)信息基础设施
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二)地质保障系统
地质保障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三)掘进系统
(1)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支护等工艺流程全部实现了机械化作业(分层开采工作面底层巷道除外),掘进技术、装备适应巷道条件。
(2)具有掘进工作面设备、环境智能监测与报警功能。
按照表13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3 II类煤矿掘进系统评分指标
(1)煤层巷道实现单套设备掘进月进尺超过800m、生产班岗位人员少于10人,可酌情增加2~4分。
(2)掘进设备实现自动行走及纠偏,锚护设备实现自动确定锚护位置、自动打锚杆(索),可酌情增加1~2分。
(3)煤矿所有煤层巷道(含半煤岩巷)均实现了智能快速掘进,按掘进系统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酌情增加2~3分。
(四)采煤系统
1. 必备指标
(1)液压支架配置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具有记忆截割功能。
(2)地面或井下配置监控中心,具备对工作面设备“一键启停”功能,工作面配置可视化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供液系统的远程集中控制。
按照表14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4 II类煤矿采煤系统评分指标
注:验收煤矿相关开采方法项(放顶煤、大采高等)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未涉及的开采方法指标按满分计算;若验收煤矿不涉及冲击地压灾害,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1)实现基于动态地质模型的智能化采煤,或者实现基于5G+VR的远程可视化采煤,可酌情增加3~5分。
(2)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2个及以上)均实现智能化开采,按采煤工作面评分指标进行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酌情增加2~3分。
(五)主煤流运输系统
主煤流运输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六)辅助运输系统
辅助运输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七)通风与压风系统
通风与压风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八)供电与供排水系统
供电与供排水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九)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十)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
矿井在地面建有智能指挥中心,实现对井上井下各系统的统一协调管控。
按照表15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5 II类煤矿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评分指标
(十一)指标权重与评价
根据煤矿实际建设情况对煤矿各系统进行逐项打分,各系统考核得分乘以该系统权重并求和,即为井工煤矿智能化建设考核综合得分,各系统权重见表16所示。
五、建设条件III类煤矿评价指标
(一)信息基础设施
(1)矿井主干网络传输速率应不低于1000Mbps,地面环网与井下环网分别布设,生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独立组网(不共用同一芯光纤),满足网络传输速率与安全要求。
(2)矿井建有数据中心,满足矿井数据服务与安全要求。
(3)矿井建有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满足最大静态定位误差不大于3m,最大动态定位误差不大于10m的要求。
按照表17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7 III类煤矿信息基础设施评分指标
注: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可选用一种云服务方式,并满足要求。
在井上井下(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建立了完善的5G/F5G通信网络,实现了移动目标、控制信息、监测信息、视频信息等的稳定、可靠传输,可酌情增加2~4分。
(二)地质保障系统
(1)具备完善的地质探测技术与装备,地质数据、工程数据实现了数字化存储。
(2)建有地质信息数据库,能够为煤矿其它业务系统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按照表18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8 III类煤矿地质保障系统评分指标
(三)掘进系统
(1)矿井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艺流程全部实现了机械化作业(分层开采工作面底层巷道除外),掘进技术、装备适应巷道条件。
(2)具有掘进工作面环境智能监测与报警功能。
按照表19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19 III类煤矿掘进系统评分指标
(1)煤层巷道实现单套掘进设备月进尺超过400m、生产班岗位人员少于12人,可酌情增加2~4分。
(2)掘进设备实现自动行走及纠偏,锚护设备实现自动确定锚护位置、自动打锚杆(索),可酌情增加1~2分。
(3)煤矿所有煤层巷道(含半煤岩巷)均实现了智能快速掘进,按智能掘进系统评分达到85分以上,可酌情增加2~3分。
(四)采煤系统
(1)液压支架配置电液控制系统,采煤机具有记忆截割功能。
(2)地面或井下配置监控中心,具备对工作面设备“一键启停”功能,工作面配置可视化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供液系统的远程集中控制。
按照表20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20 III类煤矿采煤系统评分指标
注:验收煤矿相关开采方法项(放顶煤、大采高等)按上述指标进行评分,未涉及的开采方法指标按满分计算;若验收煤矿不涉及冲击地压灾害,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1)实现基于动态地质模型的智能化采煤,或者实现基于5G+VR的远程可视化采煤,可酌情增加3~5分。
(2)矿井所有采煤工作面(2个及以上)均实现智能化开采,按采煤工作面评分指标验收得分大于85分,可酌情增加2~3分。
(五)主煤流运输系统
(1)采用带式输送机作为矿井的主煤流运输设备,实现单机自动控制、远程集中控制。
(2)采用立井箕斗进行煤炭提升,具备对提升速度、提升重量等进行远程实时在线监测。
按照表21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21 III类煤矿主煤流运输系统评分指标
注:若煤矿仅采用带式输送机作为主煤流运输系统,则仅考核带式输送机相关指标;若煤矿采用带式输送机、箕斗联合运输,则带式输送机运输系统、立井提升系统的得分各占50%。
(六)辅助运输系统
(1)采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电机车等合理的辅助运输方式。
(2)辅助运输车辆实现了精准定位,机车状态信息实现了自动采集。
按照表22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22 III类煤矿辅助运输系统评分指标
注:若仅采用轨道运输,则对轨道运输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综合测评;若仅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则对无轨胶轮车运输与辅助管理系统进行综合测评;若采用轨道运输、无轨胶轮车联合运输方式,则轨道运输与无轨胶轮车运输得分之和乘以0.5,再与辅助运输管理系统进行加和。验收煤矿若无相关指标(例如没有单轨吊),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1)无轨胶轮车实现常态化无人驾驶,可酌情增加3~5分。
(2)混合运输方式,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实现了智能化接驳,可酌情增加3~5分。
(七)通风与压风系统
通风与压风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八)供电与供排水系统
供电与供排水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九)安全监控系统
安全监控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十)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
智能化园区与经营管理系统相关评价指标与智能化建设条件I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十一)指标权重与评价
指标权重与评价和智能化建设条件II类煤矿的评价指标相同。
智能化露天煤矿评价结果分为:高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90分)、中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75~90分,不含90分)、初级智能化示范煤矿(综合评分值60~75分,不含75分)。
一、必备指标
1. 卡车应具有防碰撞预警功能。
2. 建有边坡监测系统,具备边坡安全监测、预警功能。
二、评分指标
表23 智能化露天煤矿评分指标
注:若涉及到两种及以上的露天开采工艺,则在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各工艺的算数平均值作为工艺项的最终得分:
L=(L1+…+Ln)÷n………………………………(2)
式中:L——露天煤矿智能化验收考核得分;L1——第1种生产工艺考核得分;Ln——第n种生产工艺考核得分。
若因生产工艺等原因导致缺少相关指标(如连续式开采工艺可能不涉及智能穿爆),则取该项指标总分值的60%作为该项得分。
三、加分指标
1.无人值守巡检机器人(2种以上应用场景)实现常态化使用,可酌情增加1分。
2.钻机无人值守实现常态化使用,可酌情增加1分。
3.矿用自卸卡车实现常态化无人驾驶(5台以上编组),可酌情增加1分。
根据选煤厂实际建设情况对选煤厂的各系统进行逐项打分,各系统考核得分之和为选煤厂总得分。根据智能化选煤厂综合评分结果,进行智能化选煤厂分级评价。将综合评分大于60分的选煤厂分为三级:高级智能化选煤厂(综合评分≥90分)、中级智能化选煤厂(综合评分为75~90分,不含90分)、初级智能化选煤厂(综合评分为60~75分,不含75分)。
一、必备指标
1.网络带宽应能满足后续大数据传输的需求,主干网传输速率不应低于 1000Mbps。
2.建有数据中心,满足选煤厂数据服务与安全要求。
3.主要生产流程设备实现远程或集中联锁控制,主要生产环节的计质计量和安全监控系统齐全有效,主要选煤工艺参数监控设施齐全准确。
二、评分指标
按照表24进行评分,总分100分,按照实际考察功能进行扣分,各小项分数直到扣完为止。
表24 智能化选煤厂评分指标
注:选煤厂评分项目内容中若生产工艺缺项时,则按缺项指标分值的60%得分。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