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规〔2024〕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评价的战略导向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修订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9月4日
声明:本文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创稿件,版权归工业和信息化部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已经授权使用的,应在转载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违反本声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