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23〕 2号
为做好全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按照“能进能出”原则,对现有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进行更新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和政策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没有违法违纪违规等不良记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地履行职责。
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及低碳发展、重点生态修复等环保行业领域,绩效管理、环境经济与政策、会计、审计、金融等财经领域。
(一)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的科学技术进展。
(二) 熟悉生态环境相关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能够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独立、公正、客观地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三)行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的产业政策、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财经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熟悉国家和自治区财经管理和财务核算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并对环保领域相关事项较为了解。
(五)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已入库专家年龄超过65岁的更新出库),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技术评审和现场踏勘等工作。
(六)因违纪违法受到处罚处分的人员,不得申请入库。
(一)本次征集专家采取社会公开征集的方式。
(二)申请入选专家库的人员要如实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专家信息汇总表》(附件3),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相关材料,经单位盖章后,行业专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6621室),电子版发送至nmgghs@126.com;财经专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1410室),电子版发送至18686020972 @126.com。
(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委托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组织对申请入库的行业专家进行筛选;自治区财政厅将组织对申请入库的财经专家进行筛选。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统一公示专家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审查中弄虚作假或有失职行为的专家取消其入选资格。
(四)已入库专家若信息发生变更请重新填写申报表,申请信息无变更,此次可不用重新申报。
联系人:
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 刘 慧 0471-4632139
自治区财政厅 丁 宁 0471-4192216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入库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3.专家信息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