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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30 浏览量: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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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2020〕27号)等有关要求,紧密结合自治区节能和污染防治任务,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纸、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审核重点,深入推进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经筛选审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共同确定了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和指导。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按照属地原则及时书面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指导帮助企业提升清洁生产管理水平,调动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体责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要求,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协助开展审核工作。

三、列入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高耗能”企业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双超”、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制造等行业及综合类型的企业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其余名单中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管理。

四、为进一步提升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对纳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管理范围的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要求全部开展评估验收工作;纳入盟市管理范围的企业,其中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要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其余企业由各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负责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4个月和1年内,分别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报告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生态环境厅;清单中由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评估验收的企业应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1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盟市生态环境局;各盟市开展评估验收工作后,应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自治区,由自治区统一公布。

六、企业通过评估后确定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目标及方案,不得无故变更、删除、拖延实施,确因实施周期较长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或延期完成的,企业应于要求的验收时间节点前提出方案变更或延期验收申请。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李姝佳,联系电话:0471-6659208。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岳景明,联系电话:0471-4632045。


附件:2023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企业名单.docx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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