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内水资〔2017〕65号)《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管理办法》(水节约〔2021〕37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的通知》(内水资〔2023〕237号)要求,我厅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12月11日-20日,我厅组织相关单位对达到《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要求的12个旗县(市、区)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现场验收,现将通过验收的旗县(市、区)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反馈内容需提供事实依据、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1日—12月27日
联系电话:0471-5259344
电子邮箱:nmgszygl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