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富有特色、具有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规范和加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自治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健全、创新业绩显著、信用状况良好、具有重要示范和引领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和引导行业骨干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形成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指导协调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级海关办事处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六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申报时间及有关事宜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技术积累丰富,重视前沿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1000万元;建筑业不低于5亿元);
(三)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700万元(或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人员数不低于4人);重视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实训基地,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五)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企业用于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00万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
(六)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少于5件(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法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
(七)企业重视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研发、生产、管理等环节执行先进标准,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升企业的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和品牌价值;
(八)企业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独立设置运行(可整合其他创新平台资源),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第八条 企业获得以下荣誉之一即可不受第七条第(二)至第(七)款限制: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二)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三)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和获奖项目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四)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获奖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五)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承建单位(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内);
(六)已经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七)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收录到失信信息(在申请受理、认定评审等工作期间)。
第十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通知,满足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且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认定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包括:《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附件2)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上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同级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推荐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名单。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附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海关办事处书面意见)。推荐报告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自治区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对通过初评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第九条第一、二款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初评结果和核查意见,提出参加现场考察的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根据各自职能职责通过答辩等方式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统筹平衡,择优确定拟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联合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并授牌。
第十二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推荐子公司技术中心申请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三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自查、考评相结合的运行评价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考评,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不参与考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对自查结果负责,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也需要参与自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再另行下发年度自查通知。
第十四条 自查程序:
(一)情况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自查材料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查材料包括:《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查打分加盖企业公章)。
(二)情况核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
(三)情况分析。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经审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自查分数。
(四)情况报送。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5月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自查分数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附件4)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第十五条 考评程序:
(一)印发通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考评年度发布考评工作通知。
(二)情况采集。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考评工作通知要求将考评材料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考评材料包括:《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附件2)、《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5)及运行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情况初审。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考评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考评工作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考评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四)考核评价。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对上报考评材料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得出考评结果,并形成考评报告。
第十六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考评得分85分(含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考评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考评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考评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向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考评结果,同时抄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积极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完善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和工作制度,营造良好创新生态,鼓励形成“尊重人才、尊重创新、追求卓越、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
(二)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调查、分析、研究和专题活动;
(三)加强企业技术中心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对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开展相关培训;
(四)及时梳理汇总提交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
(五)配合推广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表》(附件6)报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对于自查分数低于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给予警告,并由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整改提升。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自查分数连续两年低于60分;
(二)考评不合格;
(三)逾期未上报运行评价相关材料;
(四)企业在申请认定、运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
(六)拒不履行第十六条规定义务;
(七)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有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变更文件、名称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重组的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于申报新一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将有关情况与推荐报告一并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同时抄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对撤销和调整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联合行文公布。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称号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请认定、运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瞒报谎报重大事件或地方主管部门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除撤销已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外,暂停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认定工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共同对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自治区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十条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将作为推荐认定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地方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奖补政策,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完善产业创新体系。
第三十二条 对被撤销称号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停止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考评对象任何费用,并严格保守申报、考评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商有关部门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运行评价材料和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同意后可视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内蒙古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内经信科电字〔2018〕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
3.《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
4.《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
5.《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6.《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表》
附件1
《认定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盖章)
承诺书(范本)
本企业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认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无弄虚作假,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有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所有制性质、主要下属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收入、银行信用等级、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等。
(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涉及的行业集中度和企业在行业中的综合排序,分析企业在本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与国内同行业企业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对本行业技术创新的引领作用。包括企业核心技术的自主开发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三、企业技术创新的现状和成绩
(一)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历程、组织架构(附企业和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图);创新体系建设和运行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建立、研发项目组织管理机制、研发经费管理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内外部合作机制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资源整合情况。包括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发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研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化研发活动等。
(四)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近三年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包括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情况。
四、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一)企业制定未来5~10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二)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附件2
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盖章)
企业名称 | |||||
曾用名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所属行业 | 统计行业代码 | ||||
主营业务 | 下属企业数量 | ||||
企业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中心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传真 | 电子邮件 | ||||
企业网址 | 报告年度 | ||||
序号 | 定量数据名称 | 单位 | 数据值 | ||
1 | 企业注册资本 | 万元 | |||
2 | T年末企业资产总额 | 万元 | |||
(T-1)年末企业资产总额 | 万元 | ||||
3 | T年末企业负债总额 | 万元 | |||
(T-1)年末企业负债总额 | 万元 | ||||
4 | T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5 | T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6 | T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7 | T年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8 | T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9 | T年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T-1)年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0 | T年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T-1)年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1 | T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 万元 | ||||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 万元 |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 万元 | ||||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 万元 | ||||
12 | T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R&D) | 万元 | |||
(T-1)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R&D) | 万元 | ||||
13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项目数 | 项 | ||||
14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 | 项 | |||
15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 | 项 | |||
16 | T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新增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7 | T年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18 | T年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9 | T年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20 | T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海外回国(来华)专家人数 | 人 | ||||
21 | T年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其中: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正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副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硕士人数 | 人 | ||||
22 | T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23 | T年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4 | T年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5 | T年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科技创新人才培训人数 | 人 | ||||
高技能人才培训人数 | 人 | ||||
26 | 技术中心在区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27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28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其中:国际发明专利数 | 项 | ||||
29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 | 项 | |||
3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 | 项 | |||
31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软件著作权数 | 项 | |||
其中:国际软件著作权数 | 项 | ||||
3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 项 | |||
3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工法数 | 项 | |||
其中:国家级工法数 | 项 | ||||
自治区(部)级工法数 | 项 | ||||
企业级工法数 | 项 | ||||
34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临床试验许可数 | 项 | |||
35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药品注册证书数 | 项 | |||
36 | T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 | 项 | ||||
被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 | 项 | ||||
37 | T年被授权的专利数 | 项 | |||
其中: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 项 | ||||
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 | 项 | ||||
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数 | 项 | ||||
38 | 企业全部有效PCT专利申请数 | 项 | |||
39 | T年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 项 | |||
40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标准数 | 项 | |||
41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标准数 | 项 | |||
42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标准数 | 项 | |||
43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标准数 | 项 | |||
44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团体标准数 | 项 | |||
45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数 | 项 | |||
46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企业标准数 | 项 | |||
47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48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49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50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是否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工程实验室 | 是/否 | ||||
51 |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实验室 | 是/否 | ||||
52 | 经国家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3 | 经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4 | 经自治区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5 | 企业有效商标注册数 | 件 | |||
其中:驰名商标数 | 件 |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 | 件 |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 | 件 | ||||
地理标志商标数 | 件 | ||||
56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57 | 获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58 | 获国家、省部级或行业其他奖励数 | 项 | |||
其中:中国专利金奖数 | 项 | ||||
中国专利银奖数 | 项 | ||||
中国专利优秀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数 | 项 | ||||
中国质量奖数 | 项 |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数 | 项 | ||||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数 | 项 |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数(国家优质工程) | 项 |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数 | 项 | ||||
59 | 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 | 是/否 | |||
60 | 是否被自治区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 是/否 | |||
61 | 目前“信用内蒙古”收录失信记录条数 | 条 | |||
62 | T年企业缴纳的税金 | 万元 | |||
63 | T年企业享受科技投入加计抵扣所得税额 | 万元 | |||
64 | 企业是否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品牌经理等机制 | 是/否 | |||
65 | 是否建设企业实训基地 | 是/否 | |||
66 | 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 | 是/否 | |||
67 | 企业技术中心是否有固定的场所 | 是/否 | |||
68 | 企业是否印发关于企业技术中心的文件 | 是/否 | |||
备注:1.此表需加盖企业公章,填写企业名称需与公章一致。 2.统计行业代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企业主营业务对应的统计“大类”(二位码)编号。例如,主营业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的企业,填写“13”。 3.报告年度(T年):指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运行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认定、考评时所填写内容全部需要提供佐证材料。 |
二、指标解释
1.企业注册资本: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根据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填报。
2.企业资产总额:指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
3.企业负债总额:指企业承担的各项负债的总和,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4.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5.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报。若会计报告和会计报表中未设置该科目,以“营业收入”代替填报。
6.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工业企业一般等于其主营业务收入。
7.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8.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9.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对于制造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销售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107表中相对应数据)。对于建筑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等实现的营业收入。对于服务业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指报告年度内企业通过提供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传递系统、服务技术手段等方面全新的、或者作出明显改进的服务实现的营业收入。
10.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销售利润。
11.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注意:仅限技措技改中用于科技活动部分的支出,不能够包括全部技措技改资金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由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组成。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其他支出。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12.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R&D):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费用的支出。
13.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指企业在报告年度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基础研究项目数之和。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对外合作项目数:指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项目数:指企业完成(结题)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项目数之和。
14.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指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国家部委批准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的项目(课题)数量,或是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的项目(课题),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课题)。
15.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指企业由自治区科技厅等厅局批准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的项目(课题)数量,或是以前年份立项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研究开发的项目(课题),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课题)。
16.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指报告年度末技术中心所在的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账面原值)。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17.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OEM的不计算在内。
18.企业职工总数:指报告年度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19.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指工业企业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10%(不含)以下的人员不计算。
20.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指报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实际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90%及以上的人员。在企业科技活动管理部门(科研管理处、部、科等)专职从事科技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版科技机构中专职从事科技活动以及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以外其他专职从事科技项目活动的人员。(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海外回国(来华)专家人数:仅填报三类专家,一是已取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外企业担任高级职务或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T-1)年以后回国(来华)工作。二是在海外取得学位2014年以后回国(来华)并于2015年至(T-1)年创办企业,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三是1980年以后出生,已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连续工作3年以上,(T-1)年以后回国(来华)工作。
21.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在技术中心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包括技术中心科研开发人员、直接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等。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国家、自治区、部委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专家或者享受国家、自治区、部委专项津贴的专家。
技术中心正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取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数。
技术中心副高级职称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数。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计算。(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技术中心硕士人数: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数。(此数据应等于统计局107表中相对应数据)
22.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最小计算单位为:0.5人月。
23.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报告年度企业全部职工(企业全部从业人员)一年从本企业获得的货币收入的总额。包括职工工资、岗位补贴、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24.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5.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指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科技创新人才培训人数:指企业培训科技创新人才数量。
高技能人才培训人数:指企业培训高技能人才数量。
26.技术中心在区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指技术中心在区外设立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
27.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
28.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国际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发明专利件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30.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外观设计专利件数。
31.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软件著作权数:指企业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软件著作权属、在国内外法定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软件著作权数。
国际软件著作权数:指企业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软件著作权属、在国外法定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软件著作权数。
32.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指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33.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工法:指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并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和公布且在有效期内的施工方法数。
国家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自治区(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自治区(部)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34.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临床试验许可:指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临床试验许可数。
35.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药品注册证书:指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药品注册证书数。
36.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被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7.被授权的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报告年度内经专利机构授权的专利件数。
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报告年度内经专利机构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
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报告年度内经专利机构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件数。
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数: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报告年度内经专利机构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件数。
38.全部有效PCT专利申请数:指企业通过PCT途径提交且在有效期内的国际专利申请量。
39.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指企业作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软件著作权属、报告年度内在法定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数。
40.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标准的数量。
41.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数量。
42.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行业标准的数量。
43.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地方标准的数量。
44.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团体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团体标准的数量。
45.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团体标准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遴选为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的数量。
46.主持和参加制定的企业标准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企业标准的数量(企业标准一般以“Q”标准的开头)。
47.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数量。
48.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数量。
49.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数:指企业主持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的数量。
50.国家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且未被撤销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包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家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51.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指企业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建设、自治区有关部门归口管理且已经获得批复且未被撤销的科技类、研究开发类平台数,包括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不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工程实验室(不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
52.经国家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指国家有关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53.经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指国际组织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包括国际认可论坛(英文缩写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仍为ILAC)、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PAC)和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英文缩写为APLAC)等机构。
54.经自治区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指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认证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55.企业有效商标注册数:指企业拥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数。
驰名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国驰名商标数。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指企业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进行的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数。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
地理标志商标数:指企业拥有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在有效期内的地理标志商标数。
56.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
57.获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指企业获得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
58.获国家、省部级或行业其他奖励数:指企业获得的国家、省部级或行业其他奖励项目数。
中国专利金奖数:指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选的中国专利金奖数。
中国专利银奖数:指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选的中国专利银奖数。
中国专利优秀奖数:指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选的中国专利优秀奖数。
中国工业大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工业大奖企业和项目数。
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企业和项目数。
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审定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企业和项目数。
中国质量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质量奖数。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组织评选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数。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数:指企业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的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数。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数(国家优质工程):指企业获得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项目数。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数:指企业获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项目数。
59.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指企业是否被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产业链领航企业且未被撤销。
60.是否被自治区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指企业是否被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科协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且未被撤销。
61.“信用内蒙古”收录失信记录条数:指通过“信用内蒙古”查询到的所有失信记录条数(含行政处罚记录)。
62.缴纳的税金:与统计报表一致。
63.享受科技投入加计抵扣所得税额:指报告年度内企业按有关政策和税法规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费用所得税。
64.是否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品牌经理等机制:指企业是否推动质量品牌建设工作,加强质量品牌人才培养,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品牌经理等机制。
65.是否建设企业实训基地:指企业是否发挥培养主体作用建设企业实训基地,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
66.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企业信用报告,与企业信用报告信息一致。
67.企业技术中心是否有固定的场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否有固定的办公、理化分析、性能测试场所,场所内是否有固定的设备和设施,是否有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在场所内进行研究与试验等。
68.企业是否印发关于企业技术中心的文件:主要是指企业是否印发关于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人员组成、技术研发、人员管理、激励机制等文件。
三、主要佐证材料(仅认定及考评提供)
附表1:企业科技活动相关费用信息表
(单位:万元)
费 用 项 目 | 金额 | 备注 |
一、科技活动(日常)内部支出 | ||
1、人员人工费 | ||
2、原材料费 | ||
3、其他费用 | ||
其中(1)技术中心办公费用 | ||
(2)项目调研费用 | ||
(3)人员培训费用 | ||
(4)中心人员差旅费用 | ||
(5)其他 | ||
二、T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 | ||
其中:(1)仪器和设备 | ||
三、T年购置科研开发用的专业数据库、开发软件等无形资产 | ||
四、T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 | ||
五、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支出 | ||
六、科技活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 ||
1、科技活动中的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 ||
2、科技活动中无形资产摊销 |
说明1:上述项目的金额可以从“研发支出”等会计科目或统计局的107-2中获取;
说明2:企业在科技活动中购建或其他方式获取科研开发用的固定资产,应该填列归集在“T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或“T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栏目中;为避免重复统计,如果固定资产来源于政府资金,则应该填报在“T年使用来自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栏目中,不归集在“T年形成的用于科技活动的固定资产”栏目。
附表2:研发费用的相关审计报告
附表3:企业营业执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附表4:技术中心内外部专家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学历 | 工作单位 | 工作部门 | 职称职务 | 技术领域 | 专家类型 | 工作时间(月) | 电话 |
说明:专家类型分为(1)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2)国家专项津贴;(3)省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4)省部专项津贴;(5)计划单列市有突出贡献的专家;(6)计划单列市专项津贴;(7)博士;(8)在站博士后;(9)其他类型专家(511、千人计划等)。其他类型专家请详细说明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10)排列顺序:津贴,突出贡献,博士,在站博士,其他类型专家,虽不具有以上资质但在行业内公认的研究单位、院校、本企业、其他企业的专业人员。
附表5:科技项目信息表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来源 | 合作 方式 | 合作 单位 | 成果 形式 | 技术 领域 | 起始 时间 | 完成 时间 | 经费内 部支出 |
说明1:项目来源:(1)国家科技项目;(2)地方科技项目;(3)其他企业委托科技项目;(4)本企业自选科技项目;(5)来自境外的科技项目;(6)其他科技项目。
说明2:项目合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项):(1)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2)与境内高校合作开发;(3)与境内独立研究机构合作开发;(4)与境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合作开发;(5)与境内注册的其他企业合作开发;(6)独立研究开发;(7)委托开发;(8)其他。
说明3:项目成果形式(按重要程度选择其中最主要的1—2项):(1)论文或专著;(2)自主研制的新产品原型或样机、样件、样品、配方、新装置;(3)自主开发的新技术或新工艺、新工法;(4)发明专利;(5)实用新型专利;(6)外观设计专利;(7)带有技术、工艺参数的图纸、技术标准、操作规范;(8)基础软件;(9)应用软件;(10)其他。
说明4:如果项目已经完成,则填写完成时间;如果项目未完成,则填写计划或预计完成时间。
说明5:需提供科技项目相关佐证资料复印件。
附表6:拥有知识产权信息表
序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申请国别 | 证号 |
说明: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法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7:T年被受理专利信息表
序号 | 被受理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申请国别 | 申请号 |
说明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说明2.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8: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定的实验室、检测中心信息表
序号 | 实验室、检测中心名称 | 认定机关 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是否对外服务及 服务收入 |
说明: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9:国家或自治区级研发平台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认定机关名称 | 认定证书号 | 有效期 |
说明: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包括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附表10:拥有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信息表
序号 | 名称 | 评定机关 | 认定时间 | 证书或文件号 |
说明: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佐证材料。
附表11: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表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主持或参与 | 颁布年月 | 是否现行有效 |
说明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
说明2.需提供已发布实施、目前仍有效执行的标准名称和能佐证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2: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技奖励信息表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级别 | 获奖时间 |
说明1.奖励类型为国家(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
说明2.需要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3: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质量奖励信息表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励类型 | 奖励级别 | 获奖时间 |
说明1.奖励类型为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
说明2.需要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
附表14:企业科技活动项目表(107-1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该表可在网上下载)
附表15:企业科技活动相关情况表(107-2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该表可在网上下载)
附表16:资产负债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附表17:损益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附表18:现金流量表(企业集团为合并后的报表,复印件,标页码)
其他企业技术创新基本情况表中填报数据的佐证材料
附件3
企业技术创新运行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权重 | 单位 | 基本 要求 |
创 新 机 制 (30分) | 创新投入 |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比例比上一年度增长 |
12
3 |
%
百分点 | ≥3且研发经费支出额≥2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额≥700万元) ≥0 |
人才激励 | 研发人员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研发人员培训费占技术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 3 3 |
% | >1 ≥2 | |
创新合作 | 来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 4 4 | 人月 % | ≥4 ≥10 | |
技 术 与 人 才 (30分) | 创新队伍建设 |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专职研发人员数 | 8
5 | %
人 | ≥2
≥4 |
创新条件建设 |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自治区认证的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5
3 | 万元
个 | ≥60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不低于200万元) ≥1 | |
技术积累储备 |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 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 | 4
4 3 | %
项 个 | ≥10
≥5 ≥1 | |
产 出 与 效 益 (40分) | 技术创新产出 | 上年度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项目数 上年度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上年度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地区、团体或企业标准数 |
4 4 4
4 |
项 项 项
项 |
≥2 ≥1 ≥1
≥1 |
技术创新效益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10 10 3 | % % 万美元 | ≥10 ≥5 >0 | |
其它 | 加分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 20 | 项 | 加分上线30分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 10 | 项 |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企业和项目申报企业 | 10 | 项 |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企业 | 10 | 项 |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承建单位 | 10 | 项 | |||
已经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工程实验室 | 10 | 个 | |||
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 | 10 | 个 |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 | 8 | 项 | |||
在截止日期前五年内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企业 | 8 | 项 | |||
被自治区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 8 | 个 | |||
上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 8 | 个 | |||
已经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建立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自治区工程实验室 | 5 | 个 | |||
上年度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通过验收 | 5 | 个 | |||
上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 3 | 项 | |||
上年度主持或参加制定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 3 | 项 | |||
上年度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工法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 | 1 | 项 | |||
减分 | 企业负债率大于100% | 20 | 万元 | 减分下线30分 | |
企业经营亏损 | 10 | 万元 | |||
总分 | |||||
评价 结论 |
注:以上指标按上年末数据填写;计分项满足基本要求才可计分;总分上限为100分、下线为0分。
附件4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具体指标 | 单位 | 企业名称A | 企业名称B | ...... |
1 | 企业注册资本 | 万元 | |||
2 | T年末企业资产总额 | 万元 | |||
(T-1)年末企业资产总额 | 万元 | ||||
3 | T年末企业负债总额 | 万元 | |||
(T-1)年末企业负债总额 | 万元 | ||||
4 | T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 万元 | ||||
5 | T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T-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6 | T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 万元 | ||||
7 | T年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利润总额 | 万元 | ||||
8 | T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T-1)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 万元 | ||||
9 | T年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T-1)年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
10 | T年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T-1)年企业新产品销售利润 | 万元 | ||||
11 | T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 万元 | ||||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 万元 | ||||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 万元 | ||||
其中: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 万元 | ||||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 万元 | ||||
12 | T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R&D) | 万元 | |||
(T-1)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R&D) | 万元 | ||||
13 |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 项 | |||
其中: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 项 | ||||
对外合作项目数 | 项 | ||||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开发项目数 | 项 | ||||
14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 | 项 | |||
15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数 | 项 | |||
16 | T年末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新增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 万元 | ||||
17 | T年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 万美元 | |||
18 | T年企业职工总数 | 人 | |||
19 | T年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 人 | |||
20 | T年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其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 人 | ||||
海外回国(来华)专家人数 | 人 | ||||
21 | T年企业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 人 | |||
其中: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正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副高级职称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 人 | ||||
技术中心硕士人数 | 人 | ||||
22 | T年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 人月 | |||
23 | T年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4 | T年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 万元 | |||
25 | T年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 万元 | |||
科技创新人才培训人数 | 人 | ||||
高技能人才培训人数 | 人 | ||||
26 | 技术中心在区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 个 | |||
27 |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 个 | |||
28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 项 | |||
其中:国际发明专利数 | 项 | ||||
29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数 | 项 | |||
30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外观设计专利数 | 项 | |||
31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软件著作权数 | 项 | |||
其中:国际软件著作权数 | 项 | ||||
32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数 | 项 | |||
33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工法数 | 项 | |||
其中:国家级工法数 | 项 | ||||
自治区(部)级工法数 | 项 | ||||
企业级工法数 | 项 | ||||
34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临床试验许可数 | 项 | |||
35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药品注册证书数 | 项 | |||
36 | T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 项 | |||
其中: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 项 | ||||
被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 | 项 | ||||
被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 | 项 | ||||
37 | T年被授权的专利数 | 项 | |||
其中:被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 项 | ||||
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数 | 项 | ||||
被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数 | 项 | ||||
38 | 企业全部有效PCT专利申请数 | 项 | |||
39 | T年登记的软件著作权 | 项 | |||
40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标准数 | 项 | |||
41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标准数 | 项 | |||
42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标准数 | 项 | |||
43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标准数 | 项 | |||
44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团体标准数 | 项 | |||
45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数 | 项 | |||
46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企业标准数 | 项 | |||
47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48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49 | 截止日期前五年内企业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地方计量技术规范数 | 项 | |||
50 | 国家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是否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重点实验室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国家工程实验室 | 是/否 | ||||
51 | 自治区级研发平台数 | 个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是/否 | ||||
是否为自治区工程实验室 | 是/否 | ||||
52 | 经国家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3 | 经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4 | 经自治区认证实验室、检测中心数 | 个 | |||
55 | 企业有效商标注册数 | 件 | |||
其中:驰名商标数 | 件 |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数 | 件 | ||||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 | 件 | ||||
地理标志商标数 | 件 | ||||
56 | 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57 | 获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数 | 项 | |||
58 | 获国家、省部级或行业其他奖励数 | 项 | |||
其中:中国专利金奖数 | 项 | ||||
中国专利银奖数 | 项 | ||||
中国专利优秀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数 | 项 | ||||
中国工业大奖提名奖数 | 项 | ||||
中国质量奖数 | 项 |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数 | 项 | ||||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数 | 项 | ||||
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数(国家优质工程) | 项 | ||||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数 | 项 | ||||
59 | 获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 | 是/否 | |||
60 | 是否被自治区批准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 | 是/否 | |||
61 | 目前“信用内蒙古”收录失信记录条数 | 条 | |||
62 | T年企业缴纳的税金 | 万元 | |||
63 | T年企业享受科技投入加计抵扣所得税额 | 万元 | |||
64 | 企业是否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品牌经理等机制 | 是/否 | |||
65 | 是否建设企业实训基地 | 是/否 | |||
66 | 是否存在不良信贷信息 | 是/否 | |||
67 | 企业技术中心是否有固定的场所 | 是/否 | |||
68 | 企业是否印发关于企业技术中心的文件 | 是/否 | |||
得分 | 分 |
附件5
《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已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需每年提交工作总结,以全面总结近三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诺(盖章)
承诺书(范本)
本企业就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完整,无弄虚作假,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有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二、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附企业组织机构图。
三、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机构图。
五、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重点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六、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包括质量管理、标准制定、品牌建设等情况。
七、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八、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情况。
九、企业所属行业领域的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
附件6
技术难题和人才需求表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 |
技术领域: | |
技术难题名称: | |
技术难题背景:
| |
需解决的技术问题:
| |
拟实现的技术目标:
| |
人才需求名称: | |
人才要求(专业、学历、职称等):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
企业技术中心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