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化工园区评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内工信发〔2022〕1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一、删除《管理办法》“第九条(四)化工产值超过30亿元或化工产值占比达到30%以上或拥有3家及以上化工企业,主导产业为化工产业的园区”。
二、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属地人民政府重点监管。园区外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节水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按照绿色低碳高端安全发展要求,属地人民政府要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依法依规将园区外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逐步搬迁至认定化工园区或关停,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修改为: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
请各盟市政府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管理,加快已认定化工园区整改和拟认定化工园区整改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3年6月13日
声明:本文系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创稿件,版权归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已经授权使用的,应在转载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违反本声明者,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