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规范和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担项目,包括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研制、标准化试点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经费主要采取事前资助的方式,凡在自治区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承担或参与本领域项目的单位需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经费扶持聚焦推动“闯新路、进中游”目标,全力办好习近平总书记交办的“五大任务”和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两件大事,更好地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促进自治区产业振兴的原则。经费扶持要与我区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择优扶强。
(三)重点突破与整体提升的原则。以全面推进农牧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化建设,形成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实用性强,服务助推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四)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扶持能带动和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项目,鼓励制定科学系统的、重点扶持的产业标准体系。
(五)经费引导放大原则。通过经费的资助,引导政府、社会、企业增强标准化建设项目投资。
(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项目的申报、审核、论证、合同约定、经费拨付、项目验收、审计、绩效管理等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进行,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费和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征集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经费,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管、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领域、本地区项目的遴选、审核、推荐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领域、本地区项目业务审核和推荐工作,梳理本行业标准体系内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等工作。标准体系内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的立项、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等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经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盟市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申报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经费。
第九条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明确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在全区范围内普遍适用;
(二)拟列入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
(三)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四)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我区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五)提升重点优势产业、特色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六)产业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双碳”目标、节能减排降耗、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需求;
(八)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十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
(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征集需求;
(二)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提出推荐项目;
(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工作重点,初步筛查;
(四)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专家、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
(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专家论证结果、根据行业产业领域重点工作内容,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年度经费预算安排,提出拟补助项目建议,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研究后,下达项目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按经费补助计划拨付项目经费。
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报,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项目主要承担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协商其他参与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自行分配经费。
第五章 补助内容
第十二条 补助范围
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任务划分,包括: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研制、试点建设。
第十三条 补助额度
(一)标准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二)标准研制。包括标准起草、研讨、审查等,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三)试点建设。包括标准验证、宣贯、实施等,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10万元。
(四)特别重大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申请单位申请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二)测试验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室(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场地租赁、化学试剂耗材采购、检验监测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或参加标准化研究工作、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检验、测试、化验过程中对应机器设备在运转中直接消耗用的燃料的电力、水等燃料费用;
(五)培训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各类相关业务培训而产生的师资费、住宿费、培训会场地租赁、文件(资料)印刷等有关培训费用,或外出学习培训等费用,培训费支出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参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或国内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有关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专用软件、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标准化宣传、标准比对及其他科普宣传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或项目参加人员的劳务费用,如:为项目开展临时聘用劳务费参照单位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可包括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临时聘请第三方机构业务咨询相关费用;
(十一)评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聘请外单位和专家个人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所产生的费用;
(十二)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临时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十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标准研制、标准实施、宣贯等产生的印刷资料的费用;
(十四)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相关论文、标准及有关资料的费用;
(十五)交通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多次往返试验地点产生的交通费,出租车费用等。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虚列费用和支出,不得随意变更费用分摊或计提方法。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应按预算使用经费。如需调整预算,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调整事项及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召开内部会议研究确定是否调整;项目验收时,预算调整对应的会议纪要一并提交。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利用公务卡、银行卡等现代支付手段结算,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项目应付款项财务结算手续,项目有结余经费的全部收回。合同期限内未完成项目,所有经费一并收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制过程中应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运行情况监控,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认真归纳总结项目效益,形成项目施行前后效益对比分析,总结归纳项目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项目执行期以双方签订的《任务合同书》约定为准,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经费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配合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追回使用不合理、未使用经费。因故变更、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并退回全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存在截留、挪用项目经费,伪造合同或利用关联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等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以外,可视情况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经费、没收违法所得,五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各项标准化项目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高质量标准体系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市监标准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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